全市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严厉整治文化市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压实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安全生产与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重点场所经营秩序,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屏障,现发布一批我市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全市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营造安全、健康、清朗的未成年人文化市场环境。
案例一:新乡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多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案
【关键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多次违规、情节严重
【案情概要】2026年2月12日、2月22日,新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两次依据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线索,对新乡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专项核查。经核查取证,该场所先后多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场上网。此前虽被文旅部门行政约谈警示,但仍未整改,一年内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依法对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场所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案例提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必须依法在场所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识,健全场内巡查、身份核验登记等管理制度,常态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对于经约谈警示后仍未整改、多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坚决取缔经营资质。广大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要深刻汲取案例教训,主动学法懂法守法,切实扛起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守住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
案例二:长垣市某电竞联赛俱乐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案
【关键词】电竞俱乐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案情概要】2026年3月16日,长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在对长垣市某电竞联赛俱乐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085号设备上机人员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场所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执法检查全过程拍照取证,固定违法证据,确认该电竞俱乐部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依法给予该电竞联赛俱乐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监管领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实名上网制度,安排专人做好场内巡查,精准核验上网人员身份,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进入,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案例三:新乡市红旗区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案
【关键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规经营
【案情概要】2026年3月25日,新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据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线索,对新乡市红旗区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实该场所违规接纳2名未成年人入场上网,共计消费25元。执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通过核实身份信息、调取消费记录、固定现场证据等方式,确认2名上网人员均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违法事实成立。
【处罚依据】该场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对该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依法给予该场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管控能力较弱,长期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极易接触暴力、诈骗等有害信息,沉迷网络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学业发展、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漠视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触碰法律红线。我市文广旅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常态化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织密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案例四:某娱乐有限公司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案
【关键词】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案情概要】2026年4月20日,长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新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投诉工单,反映其13岁未成年子女于2026年4月17日晚间,进入长垣市蒲东卫华大道某娱乐有限公司消费。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核查取证工作,经查,该未成年人于2026年4月17日17时09分,通过美团团购58元消费券进入该场所308包房消费,相关消费记录与投诉内容吻合,执法人员全程拍照固定证据。该经营场所属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依法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场消费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该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依法给予该娱乐有限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属于法定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禁入制度,严格核验入场人员身份,严禁接纳未成年人入场消费、娱乐。经营者要坚决摒弃侥幸心理,严守经营底线,自觉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未成年人进入问题。
下一步,我市文广旅行政及执法部门将持续聚焦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重点文化经营场所,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坚持以案促治、以案促改,严厉打击各类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压实经营主体责任,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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