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相关精神,培育扶持基层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发挥群众自办文化的积极性,推动实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更好满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助力乡村文化振兴,助推全市公共文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推动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文化合作社是指在各级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以农村业余文化艺术人才为依托,由掌握一种或多种文化艺术技能的农村群众自愿自发成立,通过成员合作、行业合作、区域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村民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有产业发展前景的文化合作社可孵化文化产业,推动乡村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有机融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设立
第三条 文化合作社是指由群众结合本地资源,新组建或在已有民间文艺队伍基础上成立的“戏曲合作社”“书法合作社”“广场舞合作社”“绘画合作社”“民间文化艺术合作社”“非遗合作社”等不同特色的专业合作社,也可成立包含多种文化艺术门类的综合性合作社。
第四条 对于一村有多支文艺队伍的,可在合作社下成立分社;对于人数少、距离近的村可由多个村联合成立合作社。
第五条 文化合作社负责人由文化合作社成员协商选出。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由本村文化管理员、“村宝”、非遗和民间艺术传承人、乡村文艺队伍会首、乡贤、退休教师、志愿者等人员担任,负责人信息应进行公示。
第六条 文化合作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章程。
第七条 鼓励各个文化合作社开展交流合作,形成一批有特色、有规模的乡村文化合作社联盟(联社),扩大影响力和服务范围,形成服务品牌。
第三章 建设
第八条 文化合作社应坚持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群众参与文化活动和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编自导自演,实现自我展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为乡村文化建设增添生机和活力。
第九条 文化合作社以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为宗旨,依靠群众、凝聚群众、根植群众、惠及群众,使百姓喜闻乐见、体现正能量的文化艺术活动得以展现和传播。
第十条 文化合作社应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文化活动,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先进文化,创新传统文化,扶持通俗文化,引导流行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有害文化,巩固基层文化阵地。
第十一条 文化合作社应当依托当地特色传统文化、乡村风物、民俗民艺,探索建立与乡村文旅运营团队、艺术专业团队的对接合作机制,挖掘乡村底蕴、传承乡村文脉,提升乡村文化品质和村民文化素质。
第十二条 文化合作社可根据自身特色和本地实际加强与旅游、农业、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相统一,培育有产业支撑的乡村文化合作社,增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第十三条 文化合作社如进行营利性服务或商业演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资质。
第十四条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自主自愿、宜建则建的原则,引导本地区合理扩大文化合作社建设范围,形成以“文化合作社”为依托的乡村文化建设新模式,繁荣活跃乡村文化,助力乡村文旅融合和产业升级,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原则上到2025年底,全市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都建设有乡村文化合作社。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 文化合作社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支持和补充力量,在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指导和帮助下,结合当地文化特色、村情社情以及农民文化需求,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培训辅导、展览展示、阅读推广、非遗传承等,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二)挖掘传承当地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农耕文化等,积极创作特色突出、深受农民欢迎的农村文艺作品,繁荣农村题材文艺创作。
(三)合作社成员之间互帮互学,辅导和培训农村群众文艺骨干、文艺爱好者、非遗传承者,提高农民文化素养。
(四)通过文化走亲、交流学习等形式,与其他文化合作社互通有无、服务共享。
(五)加强与文艺院团、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交流合作,提升文化合作社服务水平。
(六)受村“两委”委托,参与本村文化设施、器材设备等的管理。对本村文化发展建设、规划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村“两委”进行落实。
(七)配合协助村“两委”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有关群众文化服务的工作。
(八)配合协助村“两委”整合当地特色文化、旅游、
产业等资源,打造文旅品牌,助推乡村文旅融合发展和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制定积极措施,加强对文化合作社的引导,推选具备良好文化氛围、有成熟文艺队伍、组织和开展文化活动基础较好的村镇,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建设文化合作社,并为合作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创新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合作社建设模式,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公共文化机构要搭建展示平台,定期开展文化合作社展示交流活动,在传统节日、节会集会等时间节点,利用各类线上线下平台,为文化合作社及其社员提供自我展示的机会,扩大文化合作社的影响力。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公共文化机构要强化对文化合作社的业务培训,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对合作社进行专题辅导,同合作社结对子,担任“荣誉社长”“荣誉社员”等,帮助合作社发展。
第六章 激励
第十九条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每年对文化合作社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团队建设、品牌活动、演出效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队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成功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附则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