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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
2023年07月04日 17:21 浏览量:5342

第一条  在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规范管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娱人的教育引领作用,提升乡、村两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效能,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第三条  室外文体广场

在省、市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应达到“六化”:

1.净化。要对文体广场及其周边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保持良好的卫生秩序,无杂草、无垃圾、无杂物;要设立有垃圾箱(桶),配有爱护卫生等提示性标语和标识,并保持广场内外的整洁、卫生。

2.硬化。文体广场选址要合理,便于群众参与文体活动;要有通畅的进出道路,并进行硬化。

3.绿化。文体广场周边和进出道路两侧,要进行必要的绿化,保持广场环境的优美,原则上广场的绿化率应不低于20%;绿化的树木和花草,要经常修剪和维护,保持美观。

4.美化。文体广场上配置的篮球场、乒乓球台、体育健身器材和简易舞台等设施和器材,整体布局要科学协调,避免相互制肘;文体广场周边墙体建筑应适当进行艺术化的改造,进行“穿靴戴帽”、“擦脂抹粉”式的修饰,无“牛皮癣”广告等乱象。

5.亮化。广场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照明设施和器材,方便群众晚间开展文体活动。

6.文化。广场要有丰富的文化气息和内涵,有条件的,要设立文化墙或文化长(走)廊,造型、内容、形制、色彩搭配合理、优美;要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传统文化、乡土文明、党的创新理论等内容;要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元素,做到普遍共性与特色个性文化相统一;要有美观大方的标识牌。

第四条  室内活动场所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在落实好省、市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应当实现“六有”:

1.有标识设施。要有制式的门牌标识,且与室内设施功能相一致;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干净整洁,无积尘、无蜘蛛网等。站长室内应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档案资料柜等。

2.有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制式上墙。图书(阅览)室应张挂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图书借阅管理规定等制度标牌;共享工程活动室(数字资源室)应张挂管理员岗位职责、上网服务管理规定等制度标牌;培训教室应有年度培训(含讲座、辅导等)工作计划;多功能厅(教室)、文化活动室应有厅(室)使用管理规定、活动公告栏等;站长室(管理用房)应有站长职责、年度工作计划(或规划)等。

3.有管理人员。每个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省、市指导标准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负责组织管理宣传文化工作,兼职者应当以宣传文化工作为主。

4.有活动记录。中心要落实“两帐三本”:图书(含光碟、数字图书资源等)入库台帐、设备(器材)入库台帐,图书借阅登记本、上网服务登记本和文体活动登记本。

5.有消防器材。要按照消防器材配备的标准,为每个室内活动场所配备灭火器,工作人员应能够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流程和方法;要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保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状态。

6.有志愿服务。中心要设立文化志愿服务岗,建立志愿者值班制度;要设立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公示牌,并配备相应的服务器材;要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日志,并逐日登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简易戏台

简易戏台在符合省规定的建设标准(10米*5米*0.8米)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六要素”:

1.有背景设施。简易戏台要建有制式的舞台背景设施,可采用砖砌、钢构、木栅栏等形式,建设戏台背景墙,背景墙及戏台裙体应当进行美化。

2.有文化标志。简易戏台,要设立文化标志,充实体现当地文化特色的文化元素,丰富文化内涵。

3. 有文化活动。建成文化广场和简易戏台的乡、村,应当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各项文体场地和设备,积极开展各项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等活动,每年本级组织开展较大型的文体活动要达到6次以上;要发挥乡、村的业余文化团队的作用,经常组织展演和群众性的文体赛事活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4. 有便民措施。组织开展文化活动时,要提供基本的便民服务设施,为群众参与文体活动提供便利,特别是应当体现对参加活动的老年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周到服务。

5.有安防和应急措施。简易戏台周边应当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利用戏台开展演出活动的安全规定,要有活动应急预案,能够正确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活动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

6.有组织保障。利用文体广场和简易戏台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时,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明确活动要求,确保整个活动安全、顺利。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发挥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好辖区内的乡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保障,提高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七条  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对县(市、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帮助纠正;对建设和管理好的乡村,给予奖励;对在推进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作用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推进建设不力或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范的解释工作,由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