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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广播电视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负责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组织实施相关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我市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中原文化走出去;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组织全市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负责推动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拟订全市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管理、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物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全市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四)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承担新乡市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