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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广播电视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负责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组织实施相关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我市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中原文化走出去;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组织全市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负责推动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拟订全市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管理、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物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全市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四)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总体谋划、统筹协调、归口管理、检查督办全市外事、港澳工作,拟订全市外事、港澳工作地方性规章制度、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外事工作主动融入国家重大外交战略和总体外交,指导各县(市、区)各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服务全市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十七)负责国际形势、外事和港澳政策及法规等宣传教育;负责对外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通报;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港澳工作文件;研究外事、港澳工作重大问题和有关动态并提出工作建议;落实中央对外党际交往相关任务;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共外交;负责我市对外缔结友好关系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推进全市民间和友城对外交往;负责社会民间组织对外交往活动的指导、协调。

(十八)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指导协调全市涉外礼宾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接待来新访问的重要外宾和其他重要客人;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有关事务联系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新活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领事业务工作;指导全市涉外领事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各类涉外事件,协调推动全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外向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审核呈报邀请外国人来新事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在新管理工作;审核呈报在新举办国际会议事宜;负责外国和港澳地区记者、外国和港澳地区常驻新闻机构及记者来新采访管理有关事宜;负责协调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审核。

(十九)贯彻落实中央因公出国(境)政策规定,负责归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审核呈报全市因公出国(境)有关事项;采集因公出国(境)电子护照信息和上报制证;负责对全市因公出国(境)团组进行出访前外事纪律教育;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因公出国(境)执行情况。

(二十)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中央驻港澳机构的联络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与香港、澳门地区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参与市内企业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港澳办、省政府港澳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十一)承担新乡市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