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以前,新乡市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审批工作,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向市文旅局递交文物调查、勘探申请,市文旅局组织具有文物勘探资质的单位实施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收到考古单位的勘探报告后再出具文物调查、勘探结果处理意见书,企业拿到结果处理意见书后才能进行施工,如果存在不确定因素,往往历时比较长,可能影响企业开工进度。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制度,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乡实际,新乡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探索实施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优化企业用地服务路程。一是强化法治保障。2021年1月,印发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1〕5号)。对考古前置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经过实施,又将考古前置上升为地方法规的高度。2021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者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前不得划拨、出让、入库。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二是明确工作流程。对我市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审批工作,新乡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于在土地出让前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具有文物勘探资质的单位实施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遗存的,直接公开出让;发现文物需要“异地保护”的,发掘保护后出让;发现文物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用地规划后出让;发现文物遗存但可保护与建设兼顾的,由文物部门明确保护条件,附条件出让。三是突出办理成效。《新乡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实行以来,我市共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审批地块54宗,其中牧野区11宗,红旗区19宗,卫滨区6宗,高新区2宗,经开区5宗,凤泉区1宗,政府机关和学校10宗。
通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新乡市文旅局找准企业需求,科学精准服务,对建设用地考古工作变“事后被动跟进”为“提前主动完成”、变“不可知”为“可规划”,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这样大大增强了文物保护力度,也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减少了企业投资风险,降低企业前期运作成本,通过法治保障大大提升了全市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