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市文旅局在2020年推进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基础上,分析经验教训,对首批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进行修订,并结合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案件的最新情况进行重新梳理,形成市文旅局2021年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8项,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风险防控清单,现将清单予以公布。
请各相关责任单位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落实防控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提前介入、主动提醒,及时实施行政指导,最大限度的防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
附件: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2021年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清单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2021年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防控清单 | |||||||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级别 | 违法行为及表现形式 | 处罚依据 | 产生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高风险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项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1.网吧经营业主法治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2.经营场所管理不善,追求经济利益。 | 1.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2.提示网吧业主加强对员工培训,防止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3.网吧自身加强管理,加强巡查力度,防止消费者替换上网;4.开展以案释法教育,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讲解,积极引导网吧经营者增强自觉守法、自我约束的能力。 | 市场管理科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中风险 | 未与旅游者签订纸质或电子旅游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1.经营者法治观念不强,内部管理不善;2.经营者违法经营,逃避执法检查。 | 1.强化法律、法规宣传;2.强化行政指导,对新设立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和因该违法事项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3.在旅行社经营场所张贴“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提示标识。4.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旅行社经营者坚守法治底线,守法经营。 |
市场管理科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 | 中风险 | 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对文物法律法规认识不够 | 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发放文物保护宣传页,利用自媒体、公众号、融媒体等,同时,利用“古迹遗址日”、“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文博节日开展多形式、多渠道文物法律法规宣传,重点讲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相关知识,在全社会树立依法保护文物的新风尚。 | 文物安全科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中风险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经营业主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规章制度的学习;2.经营者对公司管理缺乏。 | 1.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2.指导互联网文化经营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3.开展以案释法教育,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讲解,积极引导互联网文化经营企业增强自觉守法、自我约束的能力。 | 市场管理科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低风险 | 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违反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违背社会公德,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活动教唆犯罪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1.娱乐场所经营业主法律意识淡薄;2.经营场所管理不善,未及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曲库进行清理。 | 1.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2.指导娱乐场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依照的相关规定及管理部门的要求,不提供违禁歌曲的点播服务;3.开展以案释法教育,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增强法治意识,守法经营。 | 市场管理科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低风险 | 播出机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1.各播出机构法治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2.个别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制度不健全。 |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意识;2、加强行政指导,督导行政相对人明确审查责任。3.加大检查力度,发现违规违法苗头及时督促整改。 | 事业科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 未按规定办理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等 | 低风险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1.经营者法治观念不强,内部管理不善;2.经营者违法经营,逃避执法检查。 | 1.强化法律、法规宣传;2.强化行政指导,对新设立旅行社和因该违法事项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3.加强巡查力度,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4.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旅行社经营者守法经营。 |
市场管理科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 | 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 | 低风险 | 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没有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文物法律法规认识不够 | 1、加大对《新乡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和《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2、进一步优化基本建设用地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流程。 | 文物安全科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