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旅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平原示范区外宣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我市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加强文旅企业事中信用监管,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推动我市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新乡市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8日
新乡市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文旅企业事中信用监管,提升行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正常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及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是我市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本市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组织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维护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是在信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按照《新乡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新乡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年度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即90分(含90分)以上为A级,70-89分(含70分)为B级,60-69分(含60分)为C级,60分(不含60)以下为D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1.旅行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内);
2.旅行社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3.旅行社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50人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4.旅行社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等其他情形;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年内累计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生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在申报过程中主观恶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数据、资料,违背信用承诺的。
第八条 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近一年内无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采取以下激励或者便利措施:
1.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2.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3.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4.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采取信用提醒方式,将失信信息通知到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加大日常执法监督检查频次,列为抽查的重点对象;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不作为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对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四章 评定流程
第十二条 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成立本级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委会主任一般由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场管理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各县(市、区)评委会成员名单报市文旅局备案。
第十三条 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所在县(市、区)评委会提交信用等级评定自评材料,县(市、区)评委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委会审核。
第十四条 市评委会对各县(市、区)评委会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经确认后通过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向提出异议单位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2.《新乡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
标准》
附件1
新乡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
要求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 |
考评 |
基本信息 (10分) |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各项信息完整 |
7 |
信息完整度不高的,扣3分,缺项较多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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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不少于3名导游 |
3 |
少于3名导游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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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经营 (20分) |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在显著位置悬挂 |
1 |
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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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标识规范、清晰 |
1 |
门头标识不规范、不清晰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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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内部职能设置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
2 |
职能设置不合理扣1分,环境卫生差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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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旅游投诉电话、员工公示栏、主要旅游线路价格表 |
3 |
每少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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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财务、投诉、合同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上墙公示 |
3 |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健全未上墙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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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导游人员持证上岗 |
2 |
每少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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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且信息完整 |
3 |
未及时备案的扣3分,信息不完整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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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旅行社统计报表 |
2 |
未按时填报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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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以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
3 |
每次处罚扣1分,直至扣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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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经营 (10分) |
一年内未出现不诚信行为影响行业形象 |
6 |
每发现1次或投诉经文旅主管部门证实后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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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旅行社诚信经营承诺书 |
2 |
未签订承诺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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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内张贴有核心价值观、市民文明公约、文明旅游公益广告、《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宣传图画 |
2 |
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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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营 (25分) |
未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 |
5 |
每发现1次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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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存在超范围经营 (含分社和营业网点) |
7 |
每发现1次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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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规范旅游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 |
3 |
每发现1次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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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资料规范,内容不超出核定业务经营范围 |
2 |
每发现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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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用模糊、不确定用语(豪华、品质、优秀等)误导旅游者等问题 |
2 |
每发现1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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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按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未出现时间断档 |
3 |
未按时投保责任险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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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2 |
每发现1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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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
1 |
未告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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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 (20分) |
各项规章制度、档案建立健全 |
2 |
不健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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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
3 |
未建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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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有快速处理投诉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建有受理处理投诉登记簿。 |
4 |
未建有快速处理投诉工作机制的扣2分;未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的扣1分;未建有受理处理投诉登记簿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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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的工作人员(导游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
3 |
每少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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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社对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严格管理,不存在承包、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
5 |
管理不严格扣2分;存在承包、挂靠任一项违法行为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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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财务账目、收据、发票、印章等与设立社相统一 |
2 |
不统一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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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分社及服务网点负责人有旅行社的任命书 |
1 |
无任命书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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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 管理 (15分) |
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依法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签订委托合同 |
5 |
未签订相关合同的,每发现1次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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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团信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一团一报,规范建档,整理清晰,保存完整 |
5 |
未进行一团一报的扣2分,未规范建档管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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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使用电子合同进行网上签约,并及时填报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
5 |
未规范使用电子合同,未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和上传电子旅游合同的每发现1次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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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项目(10分) |
投保旅游意外险、有旅游意外险提示牌 |
4 |
未投保、未设置旅游意外险提示牌的不加分,如投保旅游意外险加2分,设置旅游意外险提示牌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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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省级(含省)以上表彰奖励的 |
6 |
省级(含省)1次加3分,国家级1次加6分,最高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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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总分,110;基础分100分,加分项10 分。 |
附件2
新乡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
要求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 |
考评 |
守法经营 (63 分) |
1.1 一年以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
50 |
每次处罚扣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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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按照法规要求,各项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安全审核合格证、营业执照) |
5 |
未悬挂或位置不显著,每项扣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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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照要求安装技术监管软件 |
5 |
未安装扣5分,不能正常使用,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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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电话 |
3 |
未悬挂或位置不显著,每项扣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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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 (8 分) |
2.1 一年内未出现不诚信行为影响行业形象 |
4 |
每发现1次或投诉经证实后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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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
2 |
未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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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场所内张贴有文明用语、正能量宣传图画 |
2 |
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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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营 (13分) |
3.1 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保持完备有效) |
3 |
设施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每项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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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成立安全应急小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悬挂墙上 |
3 |
未成立应急小组或未制定预案、未悬挂墙上,每项扣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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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并记录在案 |
2 |
每少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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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小组,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悬挂上墙 |
2 |
未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小组,未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悬挂上墙、未及时准确传达给员工每少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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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及时制止顾客违法上网行为 |
1 |
未建立巡场制度并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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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消防设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
2 |
未建立检查评估机制扣1分,未建立安全管理档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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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育 (5分) |
4.1 对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及网络安全培训 |
2 |
未落实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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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参加本区域或上级部门组织的行业培训 |
1 |
未参加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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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每半年一次 |
2 |
每发现缺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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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服务 (11 分) |
5.1 单机面积(台/平方米)5 平方米以上 |
2 |
2 平方米~3 平方米得1分,3 平方米~5 平方米得 2 分;2 平方米以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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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员工数量配置(按照电脑台数/人计算)低于30台/人 |
2 |
50 台/人 ~30 台/人得 2 分;50 台/人以上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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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顾客离场桌上、座椅清理时间在2 分钟以内 |
1 |
2 至 3 分钟,得0.5分;3 分钟以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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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顾客服务即时应答 |
1 |
1 分钟内应答得0.5分,1 分钟以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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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营业面积绿化比例达 20%以上 |
1 |
5%~20%,得0.5分,5% 以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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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保持空气清新流通、无异味 |
1 |
空气污浊,有异味(含烟味)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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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保持场所整洁、上网终端无灰尘,定期消毒 |
2 |
发现1处不卫生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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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从业人员服务热情,用语规范,统一着装,衣着干净、整齐 |
1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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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10分) |
6.1 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场所财产险”等 |
1 |
未投保不加分,如投保加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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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开展面向社会的公益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
1 |
不参加不加分,最高加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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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统筹 |
2 |
没有签不加分,签订合同加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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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提供创新服务(如创业、培训、社群活动等) |
1 |
没有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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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受到省级(含省)以上表彰奖励的加 5 分 |
5 |
省级 1 次加 2 分,国家级 1 次加 3 分,最高加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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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总分,110;基础分100分,加分项1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