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统文化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文旅局及其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依法依规向市文旅局进行投诉和举报:
(一)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职责或者违规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三)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四)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工作职权谋取私利,如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七)其他统计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的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3669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