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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市馨香书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0 15:37:14  发布人:  阅读次数:2065次

新乡市馨香书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馨香书坊运行管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馨香书坊建设,打造书香新乡,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2214-2022城市书房建设与服务规范》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馨香书坊,是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书房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新政办〔2021〕29号)中规定的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城市书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馨香书坊运行管理、服务提供、绩效考核等。

 馨香书坊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打造高品质城市公共文化空间,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养,推进书香新乡建设。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负责全市馨香书坊运行管理督促指导工作制定全市馨香书坊的基本服务标准业务范围并指导实施市、县两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宣传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馨香书坊运行管理绩效评估工作,将评估纳入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县(市、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馨香书坊运行管理工作。市、县城市书房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要保障本地区馨香书坊的持续运行,馨香书坊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将所需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无法运行的馨香书坊的设备、图书进行收回或转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行馨香书坊,服务全民阅读。

第八条 全市馨香书坊分为“标志型”“实用型”“简约型”三种类型,并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差别化服务方式。

 

章 运行管理

条 馨香书坊以新乡市图书馆中心馆—各县(市、区)图书馆为总馆的总分馆服务体系中的特色分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市区标志型、实用型馨香书坊与市图书馆联网,实现通借通还,县(市)标志型、实用型馨香书坊与同级图书馆联网,实现通借通还,简约型馨香书坊采取传统借阅服务运行管理方式。

 新乡市图书馆承担中心馆职能,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馨香书坊业务活动的开展;

(二)制订市区馨香书坊纸质文献资源交流调换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馨香书坊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定期检查维护市区馨香书坊的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四)负责全市馨香书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指导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

(六)配合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馨香书坊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七)完成市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任务

十一 县(市、区)图书馆承担区域总馆职能,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馨香书坊的业务管理工作;

(二)按照总分馆业务标准,组织开展本地区馨香书坊文献资源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馨香书坊开展公益性讲座、展览、培训、阅读推广等服务活动

(四)指导、协助本地区馨香书坊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馨香书坊视频监控纳入本地区公共图书馆安防系统

馨香书坊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六)指导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

(七)做好本区域馨香书坊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馨香书坊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为每个馨香书坊配置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2-3名志愿者。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换;

(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定期接受全市统一业务培训,统一配证上岗

(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人事代理、委托专业机构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的运行管理模式,实现辖区内馨香书坊的健康运行,免费服务;

(四)组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五)做好辖区内馨香书坊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六)配合市文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好辖区内馨香书坊运行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工作;

(七)接受书坊所在地管理部门监督;

(八)完成市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十三条 馨香书坊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仪表端庄,文明热情,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接受中心馆、总馆业务指导,按照馨香书坊服务规范开展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三)图书上架下架、顺架排架及馨香书坊的卫生保洁;

(四)指导读者办理借书证、使用借阅机、查找图书;

(五)受理读者的日常咨询,及时处理读者相关诉求,维护馨香书坊秩序;

(六)管理指导志愿者开展工作;

(七)组织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八)定期盘点图书和设备,做好日常维护工作,避免出现丢失和损坏现象;

(九)履行安全员职责,落实馨香书坊安全制度。

第十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馨香书坊社会认领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认领、资助等形式参与馨香书坊的运行和管理。社会资本出资捐赠设立的馨香书坊可以采用冠名方式给予鼓励。馨香书坊社会认应当有助于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五条 县(市、区)建设单位应当规范使用“馨香书坊”及“LOGO”标识,落实美化、亮化。

 

章 服务提供

十六 馨香书坊应当按照平等、免费、开放、共享和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十 社会公众凭借有效身份证、读者证等方式进入标志型、实用型馨香书坊,零门槛进入简约型馨香书坊

十八 馨香书坊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提供学习、文化交流空间

(三)公益性讲座、沙龙、培训、阅读推广、展览

(四)提供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实现WIFI全覆盖;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十九 配备智能设备的标志型、实用型馨香书坊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84小时,简约型馨香书坊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馨香书坊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鼓励延时开放,落实错时开放。免费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在醒目位置对外公示。受外部场所开放时间影响的馨香书坊,开放时间与外部场所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若遇预知性断网、断电、灾害性天气等导致馨香书坊不能按时开放的,或开放时间变更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若遇突发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条 鼓励馨香书坊积极引入证照齐全的企业,在便民服务区域开展文创产品、咖啡轻食等不影响阅读环境和不挤占阅读空间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馨香书坊设立地方文献或新乡本土作家专架,展示地方文化建设成果。

第二十三条 支持馨香书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品、产品的展示展销。

二十四 馨香书坊要积极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每月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鼓励馨香书坊免费向读书会等社会团体提供场地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但不得开展与其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二十五条 馨香书坊应当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设备和文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馨香书坊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设备管理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和设备技术状态登记制度,发现故障应当及时报修和登记。馨香书坊进行网络调整时,应当提前向所在县(市、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私自拆装所配备的电子智能设备,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设备,影响馨香书坊无法正常开放的,及时报警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及其分馆为馨香书坊配置的文献与社会捐赠或预售的文献应当分区设置存放,分架进行摆放,避免混合置放。

第二十九条 严把馨香书坊文献质量关,严禁非法出版物流入。标志型、实用型馨香书坊运用智能设备做好文献借阅登记工作,简易型馨香书坊应当设立文献借阅登记制度,防止文献丢失和损坏。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馨香书坊文献和设备盘点制度,馨香书坊管理者每月盘点一次,形成盘点记录留存,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每年核验一次,并出具年度盘点报告

第三十一条 馨香书坊管理者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所配备文献的丢失和损坏。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馨香书坊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馨香书坊应配置安全监控系统,有条件的要与本地区公共图书馆安防系统联网,配置安全防盗门禁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馨香书坊内吸烟,使用明火。馨香书坊应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的有关规定,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路线图。

第三十五条 规范安全用电行为,馨香书坊内严禁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时消除不安全用电隐患。

第三十六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宠物进入馨香书坊。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等工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馨香书坊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持续畅通。当出现网络故障时,应当及时联系相关网络运营商解决问题,并联系设备供应商售后服务人员及时调整设备技术状态,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运行经费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馨香书坊运行所产生的网络、水电、保洁、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由本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保障。

第四十条 社会力量认领或合作的馨香书坊运行管理费用由所在辖区与认领或合作方协商解决。

四十一条  市、县两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馨香书坊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馨香书坊管理与服务情况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4个等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文明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等项目支持表扬的重要依据。

 

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负责解释。

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馨香书坊运行管理办法。

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