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安排,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发挥执法典型案例对全市文化市场执法业务的指导作用,提升对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警示教育效果,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市文旅局梳理了2024年上半年全市文化市场领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行政处罚案例4起,现予以公布。
2024年7月19日
新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新乡市牧野区某台球世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1月15日,接群众举报,新乡市文旅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乡市牧野区的某台球世界进行检查。该场所有《工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该场所共有KTV包房4间,经对前台电脑中路易计费管理系统中经营收费信息进行核算,经营额为6241元。该场所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的规定,对该场所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6241元。同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制从业的处罚另案处理。
(二)案件解析或典型意义
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着重把握三个要点处理该案件:一是前期检查过程中对场所的营业状况证据进行固定,运用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二是准备把握处罚事项内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包括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包含罚款的方式;三是关注到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做限制从业的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案件主体不一,采取分别立案的方式进行处理。执法人员还注重普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加强严格执法,保证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指导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提升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了解。
二、河南某图书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3月11日,接群众举报,新乡市文旅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图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检查中发现举报所称的《完美**》系列等3类合计232册出版物。经审批进行立案调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完美**》系列等三类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该公司自2023年5月购进该批出版物694册,注册某电商“某图书专营店”进行售卖,累计销售图书436册,销售金额3284.8元,现场检查扣押232册出版物,另有26册无法查明具体去处,按照该公司提供的进货凭证进价计算,经营额分别为812元和91元,认定该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4187.8元。该图书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232册、没收违法所得3284.8元、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解析或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店铺发行出版物的经营行为已成为新闻出版执法领域的监管重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研判出版物市场形势,快速高效地查处利用网络发行非法出版物案件,严格程序,证据充分,查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数量及经营额,依法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有效地规范了全市出版物市场秩序,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长垣市某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3月1日,长垣市文旅局对长垣市某网咖检查,该场所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58号机上机人员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根据其自述身份证号(41072820061128****),未满18周岁。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从公安机关取得户籍证明,证实58号机上网人员为未成年人,该网咖负责人承认其为58号机器上的未成年人开机上网并收取微信支付20元的违法事实。该网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解析或典型意义
查处此类案件需要获取证明上网消费者年龄的有效身份证明,由于未成年人未办理有效身份证件,长垣市文旅局采取消费者自述填写《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登记表》,并到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来获取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关键证据。长垣市文旅局严格执法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对规范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四、获嘉县某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4月24日,获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获嘉县某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检查发现该场所对5号机、6号机、12号机、14号机上网消费人员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经立案调查,该网吧对4名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1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二)典型意义
网络实名制为了促进互联网有序健康发展,对防止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也有重要意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为共同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尽到一份责任,依法守法经营,切勿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