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部门: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韩卫军
单位地址: 新乡市平原路599号中原银行大楼北楼6楼
联系电话: 3669068
受委托机构: 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侯献生
单位地址: 新乡市和平大道106号院(平原省委旧址院内)
联系电话: 5812318
一、委托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旅游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5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6号)《新乡市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7月30日《市委宣传部会议纪要》以及《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予以委托。
二、委托职权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执法,依法统一行使市辖区(除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外)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文化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具体范围以委托方官方网站公示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为准。
(二)查处跨层级、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案件;
(三)查处上级交办、转办和举报投诉等案件;
(四)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部门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就本业务领域的执法工作对受托机构做好指导及业务培训。
2、受委托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部门承担,委托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依法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分管负责同志和科室负责人参加。涉及出版、电影等重大处罚案件,请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4、对受委托机构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机构责任
1、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机构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主动接受委托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3、受委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期限
从2025 年4月20 日至2027 年4月1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部门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部门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