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因网络而更精彩,生活因网络而更丰富。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网络文明环境。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份“网络违法行为警示录”,一起了解哪些网络行为是不能触碰的红线!
网络违法行为一:造谣传谣
网络的匿名性给了大家很大的安全感,但同时也给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创造了条件。恶意的造谣传谣不仅给被造谣人造成巨大的精神负担,严重的造谣传谣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
账号“不吃**吃馒头”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新乡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经核查,该信息标题与内容不符,将案件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混为一谈,歪曲事实,为不实信息,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牧野区公安部门对该账号持有者宋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清空账号。目前,该账号内容已清空。
案例二<<<<
新乡网民范某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在某平台上发布一则关于“封丘县高铁站项目奠基仪式正式启动”的虚假视频信息,引发网友围观与讨论,让很多网民产生误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警方依法将范某传唤到案。范某对自己编造并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封丘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范某予以行政处罚。
网络违法行为二:黑客行为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公民各种信息大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当公民的个人信息成为资源时,各种企图盗取这些信息的黑客行为层出不穷,对于黑客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
2022年5月,某大学学生小王通过翻墙了解到了“黑灰产”的信息,发现掌握此类信息就能轻松赚到快钱,于是便通过自己在学校学习的技术,建了1个DDOS攻击网站、2个侵犯知识产权的电影网站。通过有偿模式攻击目标网站,同时在非法电影网站为“黑灰产”相关犯罪行业发布广告获取非法所得。后来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以小王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19年4月,某地警方在破获一起利用黑客软件盗取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中,顺藤摸瓜找到了黑客软件的制作者:年仅18岁的小刘。小刘自学计算机技术成功编写出一款软件,该软件可通过内置接口,将其对接到各网站后,轻松获取到网站用户账号和对应的手机号,小刘还租用了网络数据对信息进行储存,并专门在境外租用十多台服务器支持操作,案发后小刘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网络违法行为三:违法翻墙
大学生由于部分科研工作的要求,有时需要“翻墙”去外网获取相关资料。但有一些非法翻墙、出售“翻墙”软件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一<<<<
2019年4月,某大学学生小曹通过网络自学成功搭建2个网站,并通过网站提供“翻墙”软件下载,同时租用并配置境外服务器建立节点,将连接节点需要的服务器地址、密码等信息以订阅链接的形式在网站上配套出售,订阅链接包含与节点通信所需要的服务器地址、密码等信息。2021年7月8日,公诉机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将小曹公诉至法院。最终小曹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2019年12月,某大学学生小南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获得某VPN“翻墙”软件的代理权限。随后其利用社交平台推广该VPN“翻墙”软件,开发注册账号售卖给客户,先后吸引了数百人购买。2021年下半年,小南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小南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小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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