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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3年05月24日 16:50 浏览量:38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秉承“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缓解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引导和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积极发挥文化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作用,促进全市文化志愿者队伍健康发展,实现全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基于社会道义和责任,利用自身能力、文艺特长和业余时间,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的团体或自然人。

第三条 文化志愿者服务坚持诚信合法的原则,坚持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成立文化志愿者工作管理指导小组,负责全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计划指导工作。组长由分管此项业务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群众艺术馆馆长担任,成员由各市属公共文化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二)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群众艺术馆,办公室主任由市群众艺术馆馆长担任,负责对全市文化志愿服务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文旅局分别设立文化志愿者工作管理指导办公室,下设文化志愿者工作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艺术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广泛开展文化志愿者招募工作,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管理:   

(一)文化志愿者工作站接受同级文化志愿者管理指导办公室监督指导;文化志愿者工作站、文化志愿者或团体要在当地文化志愿者管理指导工作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规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二)文化志愿者工作站要建立、健全包括文化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在内的文化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网格化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募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文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以小时为单位。     

(四)各县(市、区)文化志愿者管理办公室要制定工作规划,并对本辖区各文化志愿者工作站进行常规化培训、指导和督查。

第三章  文化志愿者的招募程序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益文化事业,以“服务社会,帮助他人,完善自己”为荣,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社会奉献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身体条件以及人文素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有志于文化志愿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院校和社会团体,如专业或民间艺术表演团体。

(二)个人志愿者。有志于文化志愿服务的具有相应技能的自然人。

第八条 招募程序 :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体、以多种形式发布文化志愿者招募信息,采取公开和定向招募相结合、面向自然人和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

(一)申请注册。团体或自然人可直接持有效证件向当地文化志愿者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注册。

(二)审核。文化志愿者工作站对申请注册的自然人或团体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报县级文化志愿者工作管理办公室予以注册,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志愿者档案,并颁发文化志愿者证书。  

第四章  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和服务内容

第九条 文化志愿者的培训:

文化志愿者团体或自然人必须通过岗前培训方能开展各项志愿者服务。各县(市、区)文化志愿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文化志愿者工作站人员进行思想培训、管理培训和业务培训。文化志愿者工作站负责对文化志愿者团体或自然人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对于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工作理念、必备知识、基础技能、服务内容介绍、工作要求及安全教育等内容。

第十条 文化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推广;

(二)依托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网络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三)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四)开展公益性的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五)公益性展览的布展、导览、讲解;

(六)公共图书馆阅读辅导、读者管理、图书整理;

(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八)国内外、省内外、各地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九)开展文化志愿者的理论研究;

(十)文化类期刊、报纸、网站的编辑、设计及维护;

(十一)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五章 文化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的权利:

(一)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培训;

(三)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享受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提供的演出、观摩、培训、交流等活动;

(五)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它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就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的义务: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则及时与与文化志愿者工作站联系并进行修改;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文化志愿者工作站的安排积极参加并完成服务活动;

(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时应当进行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识,自觉维护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服务对象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

(六)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履行合理告知义务;

(七)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文化志愿者的激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激励:

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实行星级文化志愿者认证制度并以奖状、奖牌、证书为主要评级依据。由县级文化志愿者管理指导办公室进行认证,以文化志愿者每年参加服务的累计时间为标准,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每年累计达50小时为“新乡市文化志愿服务一星志愿者”,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每年累计达100小时为“新乡市文化志愿服务二星志愿者”,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每年累计达150小时为“新乡市文化志愿服务三星志愿者”,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每年累计达200小时为“新乡市文化志愿服务四星志愿者”,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每年累计达300小时为“新乡市文化志愿服务五星志愿者”。对于达到累计服务200小时及以上的自然人和团体,由市级文化志愿者管理指导办公室颁发“星级文化志愿者(团体)证书”和奖牌。

第十四条 表扬:

建立文化志愿者表扬机制,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认的优秀文化志愿者团队和自然人,由各县(市、区)文化志愿者管理办公室推荐,市级文化志愿者服务管理办公室定期予以表扬,并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提高文化志愿者的参与激情,带动全社会对于文化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第七章  文化志愿者的退出

第十五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退出机制。文化志愿者(团队及自然人)因故退出,应向申请注册的文化志愿者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同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者工作站应当取消其文化志愿团体或自然人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团体或自然人,同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一)违反志愿服务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志愿者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文化志愿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志愿服务基金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该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认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