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旅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和奖惩机制,探索代表性传承人的科学管理、动态管理方法,进一步调动非遗项目传承人的积极性,切实履行好弘扬传承我市优秀地域文化的职责,我局制定了《新乡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8日
新乡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台的依据: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全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条件: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以上文旅部门部门认定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第三条 实施主体: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市、县两级文旅部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文旅部门的管理。
(二)根据文旅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体现项目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相关资料。
(三)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有非遗传习补助资金的,应当按照非遗传承人传习补助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使用,并制定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经项目保护单位和县(市、区)文旅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文旅部门备案。
(四)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每年应当确定较为固定的传承人群,积极开展带徒授艺。每个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所带徒弟(具有师徒关系)应当不少于1人。传承人所带徒弟数量和质量作为传承人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五)每年应当开展不少于4次集中性的传习活动且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县级文旅部门,县级汇总后报市级部门备案。
(六)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认真开展对本非遗项目的挖掘,收集、整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并进行适当的研究。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传承人就相关非遗项目保护传承出版研究文件、资料汇编、宣传画册等。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非遗保护传承宣传展示活动,宣传展示活动包括传承人本人和徒弟的才艺展示。
(七)配合文旅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八)积极参与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宣传活动。
(九)积极参加文旅部门举办或安排的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积极参与到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工作中。传承人参加与非遗保护相关的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需向县级文旅部门报备,县级文旅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级。
(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传承人每年向所在地文旅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特殊情况下,要及时向所在地文旅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十一)积极完成文旅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五条 组织机构: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成立新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传承人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局长和分管非遗保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主管非遗保护工作的业务科室、市非遗保护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传承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第六条 传承人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考核有关管理和工作制度;
(二)负责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考核管理工作;
(三)发布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考核结果公告;
(四)决定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传授技艺,培养人才等情况;
(二)收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包括工具、道具、器具、代表性作品、文字、图片、声音、影像资料等情况;
(三)积极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公益性宣传活动情况。
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需按照项目类别考核以下内容:
(一)民间文学、民俗类代表性传承人:年参加公益性宣传展示等活动不少于4次;培养传承人不少于1人。若为群体性非遗项目,则所培养的传承人应与本项目所需人数对等。
(二)传统舞蹈、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类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参加公益性宣传展示等活动不少于4次;培养传承人不少于3人。若为群体性非遗项目,则所培养的传承人应与本项目所需人数对等。
(三)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代表性传承人:培养传承人不少于1人;每年创作代表性作品不少于3件;参加公益性宣传展示等活动不少于4次。若为群体性非遗项目,则所培养的传承人应与本项目所需人数对等。
(四)传统医药类代表性传承人:培养传承人不少于2人。若为群体性非遗项目,则所培养的传承人应与本项目所需人数对等。
(五)有传承人传习补助资金的,要将资金使用计划书、资金支出情况、取得的效益等进行汇报。明确指出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考核要求:传承人需逐条详细填报相关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文旅局负责核实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考核时间:对新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县(市、区)级文旅部门牵头实施,进行全面考核,市重点抽查,抽查比例国家、省级传承人不少于60%,市级传承人不少于30%。
考核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集中对传承人上一年度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核查传承人所提供的传承情况报告(包括文字、图片、录像片等)。必要时,对传承人进行实地考核,切实了解其保护传承等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一百分,九十分以上为优秀、六十分以上为合格、六十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绩效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无故不参加绩效考核的;
(三)违规使用非遗传承人补助经费的;
(四)不积极配合文旅部门非遗宣传、展示、展演工作的;
(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建立报告制度: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有收徒变化、住所变更、罹患重大疾病、离世等重大变化的,项目保护单位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文旅部门报告,并经当地县级文旅部门向市级文旅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告制度: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对绩效考核结果、代表性传承人变动等信息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中心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在各级文旅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建立本地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数据库,及时更新其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适时予以宣传。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文旅部门应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传承人按不高于20%的比例进行评优评先,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 凡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者,由县级文旅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属于国家、省级项目传承人的,建议上级部门减发或停发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直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国家、省关于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向上级文旅部门建议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文旅部门应比照本办法,制定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绩效管理办法,并做好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文旅部门在开展非遗传承人绩效考核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严格考核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如若出现营私舞弊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形,市文旅局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 □省级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