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 日
新乡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和多规合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文物考古工作按原程序实施。
考古受理单位: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
考古实施单位:具备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考古单位)。
申请单位对拟申请地块完成边界界定、土地清表,确保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并负责考古前的场地保护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考古单位应于考古调查、勘探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天气等不可抗力和阻工等不确定因素除外),按照国家考古工作规范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考古单位应当出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报至市文旅局,市文旅局委托相关机构对考古调查、勘探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根据验收结果,申请地块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且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市文旅局出具同意土地储备或供应意见书,作为土地储备或供应的要件。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市文旅局告知申请单位履行文物考古发掘程序。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等,由市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搬迁异地保护或实施原址保护等具体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未有重大发现的,经考古单位发掘清理后,市文旅局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土地储备或供应意见书,作为要件存档。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费用、埋藏文物搬迁费用纳入土地成本,由市级财政据实结算,具体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考古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有效推动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市文旅局出具土地储备或供应意见书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土地储备或供应的必要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确保新增入库储备土地全部完成考古工作,凡是未经考古的地块,不准挂牌出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据此制定本区域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