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于2021年11月27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推进新乡市文化市场依法行政,市文旅局根据立法有关规定要求,参照《河南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稿)》,起草了《<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执法人员实施提供指引。
二、制定依据
1.《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2.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稿)》和相关制度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新乡市不可移动保护条例》涉及到的行政处罚事项1项(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文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处罚,分别给予警告、100至150元罚款、150至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