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系统党员干部婚丧喜庆等个人重大事项操办行为,狠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婚丧喜庆等事项提前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党员干部本人及近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的婚嫁、丧葬、升学、参军、调动、乔迁、生日寿诞、开业庆典、生病住院等事项的操办,事前必须向所在单位、所属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操办。
二、报告内容
(一)报告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民族、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操办婚丧喜庆事项的事由、主体、时间和地点。
(三)宴请的范围、人数、操办桌数和宴席标准。
(四)使用车辆情况等其他相关事项。
三、报告程序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项,必须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单位、所属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书面报告。丧葬事项无法提前书面报告的,可先以口头形式报告相关内容,事后15日内按照备案程序报告操办情况和收受礼金情况。
(一)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项,由本人提前3天以上向局主体办和局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项,除由本人提前3天以上向所在单位、所属党组织报告外,还要由所在党组织向局党组和局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二)一般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项,由本人提前3天向所属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三)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比照上述程序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搞好宣传教育。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报告条例》等党纪党规和《中共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及时提醒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带头摒弃不良传统习惯,树立良好形象。
(二)严肃组织纪律。对操办婚丧喜庆事项中存在的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未报先办、超标准办理等行为的党员干部,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坚持严抓严管。各单位要把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项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瞒报、包庇、纵容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项和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制止处理的单位,将在年度党风廉政考核中实行降级处理,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涉及婚丧喜庆等事项的党员干部登记备案,采取提前打招呼、警示提醒等防范措施,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对不听劝阻、顶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项的党员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1.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2.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2021年3月8日
附件1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共新乡市纪委 新乡市监察局印发〈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全系统的党员干部操办本人与配偶、本人与配偶的父母、子女与子女的配偶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尊重民族习惯和当地风俗,并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
(二)严禁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等)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三)严禁使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或所付礼金;
(四)严禁在操办过程中使用公车等公物;
(五)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操办第二条规定的“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不得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经单位党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喜庆事宜应在15日前报告;丧葬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告,但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结婚事宜中,操办人亲戚以外的其他党员干部不得担任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
第七条 党员干部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党员干部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导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离退休的党员干部和系统内的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积极对婚丧喜庆事宜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举报。举报电话:3026599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局主体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8日
附件2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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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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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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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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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具体 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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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员范围 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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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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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办过程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从政规定和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节俭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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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党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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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填表时间: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