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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郭X进行行政指导
2023年04月11日 11:04 浏览量:440

一、案情简要

2023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郭X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违规经营行为。1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进行立案调查。2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2月17日,本机关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了结论性意见。当事人于当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文综罚告字〔2023〕1号),至2月2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文综罚字〔2023〕1号),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出版物908册、没收违法所得2692.51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当日签收。2月28日,当事人自行履行处罚义务,将罚款10000和违法所得2692.51元缴纳到指定银行,扣押物品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解除扣押措施,并依法没收入库。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指导

(一)开展行政约谈

执法检查同时,我局执法人员针对郭X的违规行为与其进行沟通,讲解法律法规,引导、规劝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证照。当事人表示,会认真学习《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保证守法经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下达行政指导文书

2月16日,我局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再次对郭X进行了法律法规讲解。告知负责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指导其提高认识,规范经营。

(三)案件回访

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对该案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已及时整改、对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否已认真学习、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程序缺失、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行为,以及对本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何建议和要求,进行了回访。当事人表示其已经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拟申请新乡市卫滨区XXXX图书店。3月15日,当事人已办理新乡市卫滨区XXXX图书店营业执照。

四、总结

该案件将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的事中、事后,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切实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充分体现了服务型行政执法刚柔并济、法情交融。以柔性为主体、刚性为后盾,既注重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注重指导、协调、帮助和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